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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新标准 比例调整为12%

政策法规

      从12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将执行新的缴存标准,缴存比例调整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46元(指单位和个人缴存总额,下同)。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每年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标准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调整并公布。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18年间,缴存比例历经12次调整。1992年至1997年5月底,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是5%,1996年时还特别规定,月缴纳额最低下限15元,最高上限70元。

      到了2000年,缴存比例调整至8%,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2元,不设上限。

      最近一次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在去年10月份。那一次调整后,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3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这一次调整后,普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上调至12%,最低缴存金额也从此前的76元上升至9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今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每年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标准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调整并公布。

      【贴心提醒】

      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三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后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新标准 比例调整为12%

时间:2010/11/29 9:01:00 来源: 作者: 点击:1052次 收藏

      从12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将执行新的缴存标准,缴存比例调整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46元(指单位和个人缴存总额,下同)。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每年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标准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调整并公布。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18年间,缴存比例历经12次调整。1992年至1997年5月底,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是5%,1996年时还特别规定,月缴纳额最低下限15元,最高上限70元。

      到了2000年,缴存比例调整至8%,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2元,不设上限。

      最近一次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在去年10月份。那一次调整后,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3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这一次调整后,普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上调至12%,最低缴存金额也从此前的76元上升至9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今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每年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限标准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计算调整并公布。

      【贴心提醒】

      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三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后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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