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
于修订《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6〕22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发局于2002年6月4日印发《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工〔2002〕26号),已执行多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的调整,须作进一步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自公布之日实施,厦财工〔20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正常秩序,积极应对国外各类贸易救济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表彰积极参加应诉与申诉贸易救济措施的我市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
(二)支持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就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游说、抗辩及参加听证会等活动;
(三)我市反倾销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经费;
(四)举办或参加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五条 奖励或资助标准
(一)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根据上年度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表彰单位名单及奖励金数额,奖励金数额参照上年度发生的律师费,原则上不超过律师费的40%,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二)对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参加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统一组织的就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游说、抗辩及参加听证会等活动而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给予40%资助,且同一单位每次出国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发生的费用从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对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组织或行业中介机构受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委托承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及专题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资金项目,企业或行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市贸发局(申诉企业向市经发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全过程、主要成效和各项费用支出的说明;
3、相关材料及支付凭证;
(1)与律师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收款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移交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上述原件经审核加盖审核章后归还申请单位。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资助项目,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各自向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以骗取、挪用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市贸发局、经发局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己经获得资金的,市财政局予以追回该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诉讼和贸易壁垒调查等国际贸易救济手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反倾销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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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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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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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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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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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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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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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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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费用(大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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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大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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