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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

    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9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外贸政策导向和《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市场实施纲要》精神,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对2003年制定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七年二月四日

    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水平,提升我市贸易形象,扩大我市商品出口,加强海外贸易网点建设,依照《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出口市场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扶持与资助:

    1.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2.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3.鼓励参加的重点境外展览会;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5.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6.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7.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8.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它开拓海外市场项目。

    第四条 海外中心的设立及其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核拨:

    1.海外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海外中心的决定,由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选址,并进行业务指导,其日常管理、国内的配合与服务性工作由市贸促会承担。

    2.海外中心应承担以下任务:

    (1)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驻在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有关情况及为厦门企业提供当地市场的信息服务;

    (2)协助建立我市与所在地政府、商会及其它贸易组织的联系;

    (3)协助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派出的贸易促进(专项推销)小组和参展小组开展业务;

    (4)开展旨在促进厦门企业、厦门产品扩大对当地和周边地区出口的服务工作。

    3.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核拨:

    (1)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外中心自成立投入运营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主办单位派驻人员费用以及国内配合开展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财政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贸促会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贸发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海外中心的批准文件、合作协议、费用支出预算以及拟开展的活动等。

    (3)市贸促会根据海外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拨付海外中心所需经费。

    4.市贸促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中心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海外中心签订工作责任书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强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避免财政扶持资金被挪用、侵占并流失。

    海外中心必须定期向市贸促会和市贸发局报告承担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市贸促会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将海外中心的任务完成和业绩考核情况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没有按规定报送或没有完成任务和业绩考核的,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 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年审中被评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评选办法依照《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32号令〕执行):

    (2)当年派驻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

    2.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市财政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3.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由投资主体或国内派出企业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出国任务批件及派驻人员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该网点(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海外贸易网点还需提供批准文件。

    4.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后拨付资助。

    第六条 重点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及公共布展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为有效利用和整合境外参展资源,提升我市企业对外参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我市海外市场开拓体系,根据我市出口商品特点、市场结构和企业情况,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鼓励企业参加的境外知名展览会(以下简称“重点展会”)。对参加重点展会的我市企业所应缴纳的展位费给予一定补贴(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财企〔2000467号和厦府办〔2006117号规定申请补贴);对同一个重点展会一次性组织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达10个(每个展位9平方米)以上的组展机构,给予公共布展补贴。

    2.扶持内容及金额。

    (1)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费用。展位费采用定额支持,同一个展会第一个标准位(9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1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2)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重点支持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方可申请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的方式,同一个展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3.项目申请。由企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贸发局初审、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申请材料包括如下:

    (1)境外参展项目: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公共布展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4.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715及下一年度115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行业调查或市场调查经费、投资设备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其它费用的资助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加工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5.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6.每个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采矿业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矿业情况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矿业开采政策调查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勘察经费、前期设备投资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对于通过在厦门注册的企业进口的,且年进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可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其它费用的资助。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及勘察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5.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6.每个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政府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洽谈场地租金、公共布展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贸发局部门预算,年度出国(境)贸易促进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团组核拨。

    第十条 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原则上由市贸发局牵头承办,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对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给予扶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费用预算和申请资助金额。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贸促会在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报送海外中心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决算和海外中心运作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和运作情况同时抄市贸发局。

    享受财政扶持和资助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均不得针对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对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实施。涉及计划调整的项目,经两局审核并重新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财政资助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报送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

    2.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3.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资助;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开拓市场、扩大厦门出口成绩显著的海外中心、海外贸易网点(代表机构)、出口企业、组织单位及其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不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9/19 16:29:00 来源: 作者: 点击:1563次 收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

    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9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外贸政策导向和《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市场实施纲要》精神,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对2003年制定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七年二月四日

    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水平,提升我市贸易形象,扩大我市商品出口,加强海外贸易网点建设,依照《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出口市场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扶持与资助:

    1.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2.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3.鼓励参加的重点境外展览会;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5.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6.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7.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8.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它开拓海外市场项目。

    第四条 海外中心的设立及其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核拨:

    1.海外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海外中心的决定,由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选址,并进行业务指导,其日常管理、国内的配合与服务性工作由市贸促会承担。

    2.海外中心应承担以下任务:

    (1)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驻在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有关情况及为厦门企业提供当地市场的信息服务;

    (2)协助建立我市与所在地政府、商会及其它贸易组织的联系;

    (3)协助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派出的贸易促进(专项推销)小组和参展小组开展业务;

    (4)开展旨在促进厦门企业、厦门产品扩大对当地和周边地区出口的服务工作。

    3.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核拨:

    (1)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外中心自成立投入运营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主办单位派驻人员费用以及国内配合开展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财政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贸促会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贸发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海外中心的批准文件、合作协议、费用支出预算以及拟开展的活动等。

    (3)市贸促会根据海外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拨付海外中心所需经费。

    4.市贸促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中心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海外中心签订工作责任书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强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避免财政扶持资金被挪用、侵占并流失。

    海外中心必须定期向市贸促会和市贸发局报告承担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市贸促会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将海外中心的任务完成和业绩考核情况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没有按规定报送或没有完成任务和业绩考核的,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 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年审中被评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评选办法依照《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32号令〕执行):

    (2)当年派驻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

    2.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市财政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3.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由投资主体或国内派出企业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出国任务批件及派驻人员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该网点(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海外贸易网点还需提供批准文件。

    4.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后拨付资助。

    第六条 重点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及公共布展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为有效利用和整合境外参展资源,提升我市企业对外参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我市海外市场开拓体系,根据我市出口商品特点、市场结构和企业情况,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鼓励企业参加的境外知名展览会(以下简称“重点展会”)。对参加重点展会的我市企业所应缴纳的展位费给予一定补贴(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财企〔2000467号和厦府办〔2006117号规定申请补贴);对同一个重点展会一次性组织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达10个(每个展位9平方米)以上的组展机构,给予公共布展补贴。

    2.扶持内容及金额。

    (1)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费用。展位费采用定额支持,同一个展会第一个标准位(9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1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2)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重点支持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方可申请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的方式,同一个展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3.项目申请。由企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贸发局初审、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申请材料包括如下:

    (1)境外参展项目: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公共布展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4.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715及下一年度115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行业调查或市场调查经费、投资设备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其它费用的资助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加工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5.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6.每个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采矿业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矿业情况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矿业开采政策调查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勘察经费、前期设备投资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对于通过在厦门注册的企业进口的,且年进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可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其它费用的资助。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及勘察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5.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6.每个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政府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洽谈场地租金、公共布展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贸发局部门预算,年度出国(境)贸易促进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团组核拨。

    第十条 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原则上由市贸发局牵头承办,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对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给予扶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费用预算和申请资助金额。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贸促会在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报送海外中心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决算和海外中心运作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和运作情况同时抄市贸发局。

    享受财政扶持和资助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均不得针对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对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实施。涉及计划调整的项目,经两局审核并重新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财政资助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报送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

    2.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3.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资助;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开拓市场、扩大厦门出口成绩显著的海外中心、海外贸易网点(代表机构)、出口企业、组织单位及其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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