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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探析

时间:2022/12/15 17:31:45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点击:713次 收藏

    引子:数字税一般是指国家基于特定数字服务收入门槛对龙头数字服务企业征税,通过征收数字税能够有效释放中小企业活力,避免行业垄断。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对数字税实施立法,但我国的数字税仍在研究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各国数字税实践的探索,考虑制定并适时推出中国自己的数字税,已成为当务之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数字税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征收数字税已成为各国未来税收改革的趋势

    白彦锋、岳童在《改革》2021年第2期《数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现实挑战与策略选择》一文中认为,征收数字税已成为各国未来税收改革的趋势,因而在国际层面上,为推动中国企业顺利“走出去”,融入国际贸易体系,中国必须积极参与数字化时代国际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当前 OECD正在认真筹备数字税收规则构建活动,希望能从不同的备选方案之中找出合适的方案,尽快达成共识,构建出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国际税收体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协商工作,依托 G20OECD和联合国组织等国际平台,助力国际数字经济税收管理体制的构建,推动形成多边税收机制,以避免贸易摩擦的升级。要充分利用好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针对国际税收制度改革问题发出中国声音,推动国际间贸易服务转让定价规则的修订完善以及跨境增值税的管理工作,避免重复征税。要积极为中国数字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及时与欧洲各国在数字税收方面进行协调对话,尽量减少出海企业可能面临的贸易风险。

    推动“数字税”全球治理朝着有利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方向前进

    贾开、俞晗之在《公共行政评论》2021年第2期《“数字税”全球治理改革的共识与冲突——基于实验主义治理的解释》一文中认为,推动“数字税”全球治理未来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日益复杂且不确定的国际治理环境下,平衡不同要素、不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以最终形成既承认各方差异、又促进合作共识的动态治理过程。就中国而言,考虑到欧美等国围绕“数字税”问题的频繁博弈,很可能加速“数字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进程,而如果我国只能被动地成为新体系的接受者而非建设者,将不利于我国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同时考虑到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的地位以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国家发展战略,有必要在当前就抓紧推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研究并积极参与“数字税”全球治理对话交流,尤其是利用经合组织开放性改革契机以及 G20平台充分表达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意愿,推动“数字税”全球治理朝着有利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方向稳步前进。

    数字税立法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张守文在《税务研究》2021年第1期《数字税立法:原理依循与价值引领》一文中认为,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无论对跨国数字企业的普遍、平等征税,还是相关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公平分配,都涉及税收公平问题。因此,数字税立法既要关注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效率,也要重视由此产生的影响征税公平和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问题,应切实兼顾效率与公平两类价值。在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兼顾方面,既要肯定数字经济的效率价值,并力求使税法制度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又要正视数字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通过税权结构的重整,解决相关的税收公平问题。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税法制度都存在差异,相关市场主体恰恰会利用这些差异,通过事实上的税基侵蚀谋求更大的利益,从而导致相关国家依据现行税法制度的“预期可得利益”受损,并由此影响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中涉及的税收公平问题必须通过税制的改进和优化加以解决。

    数字税立法首要的是对用户价值进行规范性评价

    张牧君在《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用户价值与数字税立法的逻辑》一文中认为,进行数字税立法,首要的是对用户价值进行规范性评价,然后才能够确定数字税的税收要素。毫无疑问的是,用户价值是由经营者取得的,因而数字税的纳税人应当是经营者。除此之外,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评价用户价值,才能够将其规定为法律概念,并确定数字税的税基和税率:第一,用户价值是在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活动中产生的正外部性,其应当被视为来源于经营者对用户的改造,还是用户自身的异化?也就是说,用户价值应当被视为经营者原始取得的价值,还是用户原始取得的价值,或者是经营者与用户共同原始取得的价值?第二,当用户价值最终在付费商品或服务中实现为货币价值时,经营者收入中应当有多少被视为用户价值的转化?换句话说,用户价值占经营者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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